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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公司法第148条
新公司法第148条规定,面额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,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,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。
公司法第148条规定的竞业禁止是指: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,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,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。
法律条文依据根据《中华 共和国公司法》(2024 年修正)第147条、第148条,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,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,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,否则所得收入应归公司所有。此为认定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直接法律依据。
对董监高的要求和对董事、高管人员的要求。第146条规定了不得担任公司董监高的五种情形。公司违反该条规定选举、委派、聘用董监高无效。董监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五种情形的,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。第148条对董事、高管人员的禁止行为进行规定。

公司法148条规定
1、公司法第148条规定的竞业禁止是指: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,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,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。
2、新公司法第148条规定,面额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,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,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。
3、公司违反该条规定选举、委派、聘用董监高无效。董监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五种情形的,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。第148条对董事、高管人员的禁止行为进行规定。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实施挪用公司资金、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等行为。
4、一般情况下,若公司章程无特殊规定,监事可以经营与所在公司同类业务;但公司可通过章程明确禁止监事从事此类业务。具体分析如下:法律对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制根据《公司法》第148条,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同意,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。
公司法第148条规定的竞业禁止
公司法第148条规定的竞业禁止是指: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,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,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。
法律条文依据根据《中华 共和国公司法》(2024 年修正)第147条、第148条,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,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,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,否则所得收入应归公司所有。此为认定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直接法律依据。
判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是否违反竞业禁止义务,需结合其在职期间行为及离职后业务关联性综合判断,若离职后经营的同类业务与在职期间接洽、联系或利用职务影响有关,则构成违反。
行为认定:宋海涛作为鑫波公司高管,利用职务便利,为自己及甲申公司谋取本属于鑫波公司的商业机会,经营同类业务,违反了《公司法》第147条、第148条规定的忠实、勤勉义务。其行为不仅损害了鑫波公司的利益,还使自身获利,构成竞业禁止行为。
现行公司法148条对什么进行规定
1、新公司法第148条规定,面额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,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,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。
2、公司法第148条规定的竞业禁止是指: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,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,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。
3、对董监高的要求和对董事、高管人员的要求。第146条规定了不得担任公司董监高的五种情形。公司违反该条规定选举、委派、聘用董监高无效。董监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五种情形的,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。第148条对董事、高管人员的禁止行为进行规定。
4、监事的忠实和勤勉义务是对公司承担的法定义务,而不是对单个或者部分股东所承担的义务。监事作为公司财产的监督管理者,应当为公司的利益,而不是为单个或者部分股东的利益,经营管理公司财产,监督公司财产的运营,保证公司财产的安全,实现公司的经济利益。
5、股东自我交易是否构成犯罪要根据情况而定。一般情况下不构成犯罪:新公司法第148条对自我交易有明确规定,是严令禁止的行为。然而,即使是董事和高管的自我交易禁止也是相对禁止,只要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,自我交易行为就可以发生,且一般不构成犯罪。
6、相关法律规定:我国《公司法》第148条第1款规定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或未经股东会、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。犯罪主体范围:自生效日起,国有独资、国有控股、国有参股、私有公司和企业的工作人员均可作为本罪犯罪主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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